2010-09-02 来源:惠州日报
<p> 日前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惠州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我市基本药物的目录管理、生产储备、采购配送、配备使用、价格管理、补偿报销、质量监督、考核评估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将纳入医务人员考核。记者获悉,市医改办近期将与各县(区)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签订医改责任书,确保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各项任务目标。</p> <p><strong> 年内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strong></p> <p> 我市医改工作已于今年3月全面启动。《实施方案》提出,今年内全市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统一药品阳光采购、逐步实行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共567种,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使用比例。我市将力争明年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县、乡镇、村三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初步建立我市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p> <p><strong> 药品货款结算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strong></p> <p> 根据《实施方案》,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配送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药物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基本药物购销和配送合同的执行情况,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违约行为及时责令整改。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经营企业及配送单位按照购销和配送合同进行结算,药品货款结算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p> <p><strong> 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政府财政补助</strong></p> <p>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对于基层医疗机构因取消药品销售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我市有何补偿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药品销售加成合理收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政府财政补助等方式补偿,不得接受药品折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因取消药品销售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参保人员使用基本药物金额的15%为基数,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其余30%由省、市、县(区)财政支付,其中省财政支付15%,市、县(区)财政支付15%。市、县(区)财政支付部分根据各县(区)实际按不同比例分担。其中,惠阳区、大亚湾区、仲恺区财政承担100%;惠城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财政分担70%,市财政分担30%。按市县财政分担比例测算,今年市级财政需承担补偿资金332万元。</p> <p><strong> 县(区)政府须加大财政投入予以扶持</strong></p> <p>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特别是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收入会相应减少,如何确保它们正常运转?《实施方案》对此明确提出,县(区)政府必须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财政投入,建立并完善扶持机制,确保其正常运转。为加强原始资料信息的管理,《实施方案》还特别提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参保人员服务项目、用药范围等明细账目。据介绍,以上两条规定是我市增加的内容,在省的实施方案中是没有的。</p>
[责任编辑: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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