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4 来源:医药经济报
<p> 联席会议专家一致认为,该模式有悖于改革方向,未能从根本上扭转“以药养医”局面</p> <p> 经历几轮考察之后,业内对将“闵行模式”推广之说的评价,已由原先的质疑确定为反对。</p> <p> 全国二十几个省市医药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的联席会议近期在上海召开,《医药经济报》记者获悉,与会行业专家一致认为,“闵行模式”如果在全国推行,将对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思想的要求,闵行区这种推广以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管控的改革模式显然是不符合这一改革方向的。</p> <p> 一直以来,业内较广泛的看法是:我国地区差异巨大,不可能有某一种模式通用于全国,因此建议不要急于在全国推广“闵行模式”,尤其在边远省份,“闵行模式”基本上不适用。</p> <p> “以药养医”局面未改?</p> <p> 上海闵行区在医改试点中,针对药品招标采购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对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进行大胆改革,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出一种以“二次招标、二次议价”和“一品一规一厂一配送”为主要内容的“闵行模式”。而“闵行模式”历来向外界所称道的,即是创造出了“第三方利润源”。</p> <p> 尽管“闵行模式”的“第三方利润源”成为某一调研报告中的亮点,但与会行业协会专家指出,“闵行模式”的核心是药品流通权和收益权的再分配,而所谓的卫生系统“第三利润源”,还是来自医药企业的回扣,只不过回扣的流动路径发生了改变。</p> <p> 对“闵行模式”来龙去脉颇为了解的上海医药流通行业协会秘书长陆国平甚至称,第三方利润源只不过是当初打击商业贿赂时医院上交的灰色收入。</p> <p> 与会专家表示,虽然“闵行模式”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商业贿赂,但也进一步固化了“以药养医”,并不利于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也不符合深化医改的总体改革方向,实质是政府与民争利。</p> <p> 而众所周知,改革“以药养医”格局和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之一,并要求“合理调整政府定价范围”、“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p> <p>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事实上,强势部门在不断强化自己的话语权,最终逼迫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以加大让利空间来适应这种多环节和多利益关系的格局,“闵行模式”在“以药养医”方面延续了积重难返的旧体制,与深化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方向似有相悖。</p> <p> 在具体操作上,“二次招标、二次议价”的做法,使一部分的回扣集中在区财政,区级政府再将其中一部分下拨到医院,这一过程显然没有改变“以药养医”的机制,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的利益驱动没有根本改变,病人实际上没有享受到多少药价降低的实惠。</p> <p> 仍有成果可借鉴</p> <p> 虽然“闵行模式”存在各种争议,但与会专家指出,闵行的探索也为药品的集中采购和公立医院改革提供了一些经验,有一些成果是可以借鉴的。</p> <p> 首先,闵行区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由过去的4000种减少到1000种,配送企业由34家减少到3家,这有利于提高品牌产品和优质企业的市场集中度,是对企业呼吁多年的“采购合同应标明采购量”问题的积极探索。</p> <p> 其次,闵行区部分取消医院的药品采购权和药款支付权,集中到由区级财政统一收支管理,使得医院和医生的权力寻租空间被压缩。而且,实施上述第三方结算,有可能使回款更及时,有利于降低社会和交易成本。</p> <p> 或提炼经验推广</p> <p> 据知情人士透露,第三方评估机构将对“闵行模式”进行理论概括,使之普遍适用于各地,并将提炼一些闵行模式的经验进行推广,使之适用于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p> <p> 而与会的行业专家恰恰担心会将闵行的经验用于基本药物招标。</p> <p> 对此,联席会议专家表示,“闵行模式”对利润率高的药品品种和药企比较有利,而一些便宜的常用药本来利润就很低,尤其是“适应基本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更是面临被挤出的风险,这背离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利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使用”的原则,使建立和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这一重要任务被边缘化。</p>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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