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8 来源:焦作日报
<p> 昨日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我市给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和基本药物收入设“红线”,今后医疗机构连续三年药品收入超过“红线”,将免去其相关负责人职务;医务人员乱开大处方、吃“回扣”问题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p> <p> 我市对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和基本药物收入设定的“红线”是:三级综合医院及二级综合医院的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不得高于45%;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90%;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比例2010年不低于12%,2011年不低于15%,2012年不低于20%。</p> <p> 二级专科医院中,妇幼保健院(站、所)的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不高于40%;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80%;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比例2010年不低于15%,2011年不低于20%,2012年不低于25%。</p> <p> 五官医院的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不高于30%;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80%;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比例2010年不低于15%,2011年不低于20%,2012年不低于25%。</p> <p> 传染病医院的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不高于65%;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80%;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比例2010年不低于15%,2011年不低于20%,2012年不低于25%。</p> <p> 精神病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的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不高于48%;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80%;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比例2010年不低于10%,2011年不低于15%,2012年不低于20%。市级中医医疗机构参照二级综合医院目标,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参照其他专科医院目标。</p> <p> 对于医疗机构年度逾越“红线”者,将取消其当年行风评先资格和卫生系统评先资格。第一年超过规定指标的,对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主要责任科室主任降职;连续两年超过规定指标的,对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免去主要责任科室主任职务;连续三年超过规定指标的,免去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分管领导职务。</p> <p> 此外,我市还将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对从事临床促销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经查实,直接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3年参加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资格。</p>
[责任编辑: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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