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01 来源:医药经济报
11月23日,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和人保部三部门共同制定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发布。
对于行业中人来说,关注的不仅仅是大方向的基调,更在意的是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的具体的价格管理思路和措施。《医药经济报》记者了解到,行业人士虽然对《意见》一些具体条款的规定还持有不同意见,但都肯定了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积极意义,尤其对其中鼓励创新的导向十分赞同。
需相关部门职能有效衔接
新医改确定了国家医药卫生体制发展的方向和目标,要求各部门都要围绕这个目标和任务来推进,价格管理部门也不例外。因此,这次出台的《意见》体现出了对相关政策间的配套和衔接的重视,这一点从《意见》由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即可看出。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周燕认为,《意见》的最大亮点是关注到各相关部门政策之间的衔接,并特别突出了政府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重点,尤其是对创新进行了鼓励。如何界定创新的程度和等级以及如何界定首仿、次仿和再仿等环节,都将需要与科技、药监等其他部门的相关政策配套衔接、互为支撑。
虽然发改委在医改之前将政府定价的目标范围扩大到所有处方药,但业界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意见》明确提出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是否意味着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范围缩小了?
对此,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医药价格处处长郭剑英认为不能这么理解,只能说是管理的方式改变了。
周燕认为《意见》明确了政府管理医药价格的重点,对其他药品采取市场手段调节,包括结合药品消费的特殊性、探索代表医保覆盖人群利益的机构、将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建立谈判机制等,都属于未来市场调节要探索解决的新课题。周燕也指出,价格管理部门也要发挥相应的作用,重在与相关方合作,进行必要的价格监督等。
价差成引导市场发展杠杆
北京康派特医药经济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李磊表示,《意见》相对于之前药品价格管理思路的变化不大,但他感受最为突出的有两点:一是对创新的鼓励更加明确,二是对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的调整更体现技术服务的价值。比如,在第十条中明确规定“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这实际上也是对创新的鼓励。
郭剑英表示,鼓励创新是此次药品价格改革的比较重要的内容。他指出,将对首仿、次仿及多家仿制给予不同待遇明确写入国家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这是第一次,体现了鼓励创新的同时遏制无序竞争的思路。
逐步缩小原研药与仿制药之间的价差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问题之一。这一点在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如何理解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这是否意味着业界争议已久的取消原研药单独定价将由此画上句号?
郭剑英表示不能这么理解。他认为,之所以形成目前的价格差距是有其历史沿革因素的。由于过往国内企业的创新能力有差距,知识产权保护不完整,所以国内仿制药处于低水平过度竞争,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与原研药形成较大的价格落差。而现在基于国家药品标准的不断提高和产业升级,所以应当考虑逐步缩小价差。
然而,长期以来形成的价格差别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郭剑英同时指出,不可能完全没有价差,假设原研药和仿制药为同等价格,原研药将成为百姓首选,这对仿制药市场没有好处。
周燕认为,在缩小价差方面,《意见》淡化区别定价,但不等于取消区别定价,对创新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药、具有明显不同内在质量的药,还是应该存在价格差别的。
加价率尚待拍板
《意见》另外一个引人注目内容,是通过对流通环节和使用环节的加价率的规定,限制高价药品的加价。有业内专家认为,此举也是为了消除医疗机构使用高价药的内在动力。
按《意见》规定,在流通环节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在医疗机构,改革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
对于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医药价格管理办法,必定存在不同意见。
医药流通领域一位业内人士对“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持不同意见。她表示,政府已经制定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应该由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在这个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流通环节的差价率。“定价就不定差率,定差率就不应定价”,政府管得过细不利于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不利于发挥流通企业的积极性。
周燕则认为流通环节的价格管理一直是一个难题,但政府不能不涉及。医改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以药养医的机制还没有消除、医药市场尚待进一步规范的现阶段,按照顺加作价的方法,医院有卖高价药的内在动力,因此有必要限制医疗机构的加价。同时,她也认为《意见》限定流通环节差价率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流通企业的整合,减少环节,消除不规范的市场因素,企业生产出来的药品经过必要但应该尽可能少的环节就能到达消费者手里,才能节省不必要的中间费用。
争论暂且搁置,政策只能在执行中看效果。郭剑英向记者表示,发改委将在《意见》发布以后与相关部门协商,共同来确定流通领域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加价率,相关办法将陆续出台。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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