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1 来源:医药经济报
中央对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的指导意见至今未露面,各地设置的配送商遴选标准、数量等百花齐放。
日前,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安徽合肥召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场经验交流会,会上强调要确保在2月底前,30%的基层医疗机构顺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这一时间点相对于原定计划表已有所推迟,但相形之下,随势而起的对基层医院市场配送权的争夺,大有越演越烈的加速之势。
令人费解的是,作为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层面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指导意见》至今还未出台。而各地在已完成以及正在进行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涉及配送商遴选资格、数量等配送具体内容的执行已然先行。《医药经济报》记者了解到,迄今为止,配送部分仍是业内一大疑团。
“在应对招投标政策方面,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个现实,我国医改方案的设计其实给了各省(市、自治区)很大的规制权,各省(市、自治区)在基本药物目录的增订、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资格评定标准、配送商的数量和配送费用的确定、在国家基药零售价的指导下确定招标采购价,以及采购合同与谁签、货款如何收回等实施的关键环节上,都拥有非常大的规制权。”浙江康恩贝集团首席顾问祝匡善表示。
在中央放权地方的导向之下,不少省份陆续出台试行文件,开始摸索之旅。从现已出台的相关文件来看,地方对于配送商的入围标准不统一,随意性较大。
河南省对于配送企业的条件设置就比较宽泛,如:依法取得药品经营公司资质证明,药品年销售总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包括2亿元);在省内具备覆盖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具备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具备药品配送网络服务信息平台;拥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商业信誉良好,在本通知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而在浙江的试行方案中,强调了配送商入围者要满足“2008年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或者“以山区、海岛为主要配送范围的配送商,近2年内未歇业(包括停业),并承担当地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药品供应任务”的条件。
山东省则更为苛刻,要求入围的配送商必须“仓储面积要达到1万平方米,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有40亩物流规划自由土地等”。
从上述规定中的“3000万”、“2亿”到“5亿”,并不难发现量化标准间存在的巨大差别。记者了解到,对配送商入围的评价标准,各省市均有各自的说法,有些是医疗机构对配送商的认可,有些是在大医院的开户数,而有些是物流能力和销售规模。
“其实反映的问题就是,对纯销高端市场和低端市场覆盖之间的矛盾。”广东长昊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马乐新如是表示。在马乐新认为,应该将两种体系的标准结合起来,过于偏向某一方都不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最终会导致难以配送到位。
关于配送商的选择数目也颇为引人关注,目前地方版本政策百花齐放,有的省规定入围企业为3~5家,有的省则要求15家,有的省则有四五十家,归纳下来主要是包括选多家、地市选配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政府只准入而别的不干预等多种方式。
“政府应该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设定上、下限,才有利于实际操作。”马乐新认为。
另外,围绕配送权的争夺,各地的联盟结缔运动如火如荼,目标指向既有地方性龙头,也有全国性巨头。而在这些新近催生的联盟中,主要以产品联盟为主,其中不乏以资本为纽带的组合。“这种资本联盟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家打造大商业集团的发展趋势”,有业内人士这样认为。然而,这种性质的联盟在招投标中尚未得到认可。
而抛开这些细节,大家最关注的还是政府补偿机制,这是一切制度得以实施的前提。“基药制度最后落实,零差价销售、各级医疗单位的用药比例的执行,确实都还有待于政府的财政补贴的具体落实。但是,作为医药企业自身,还是要早做准备,多关注不同省市的具体招标政策。而以上的这些问题,大多省份估计可在3月底前陆续敲定。医药企业要持续保持关注、正确解读。”祝匡善表示。而从现在来看,地方政策在这一方面尚不明确。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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