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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改办详解市民担心的五大疑问

2010-02-01 来源:武汉晚报 

  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湖北37个试点县(市、区)今起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307种药物“零差价”销售。这一制度将为市民带来何种实惠?多大程度上能够降低药价?能否有助于改革“以药养医”的体制?就市民关心的五大问题,昨日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发改委副主任彭军等领导小组成员一一解答。

  疑问一:为何相同药物差价会达几十倍?新制度如何切实降药价?

  省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药品有通用名和商品名两种名称,例如罗红霉素作为一种成分是通用名,而商品名则叫欣美罗、泰罗、罗迈新等,同种药物成分,各药厂加工方式不同、质量不同,价格就自然会有差异。此外,药品所经过的出厂、配送、销售三个环节,由于税费等差异,会造成价格不同。

  为最大限度降低药价,湖北省在施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集中招标采购,并上网公布价格。

  配送企业也在全省公开招标产生。全省选择了10家省级配送企业,另以市、州、直管市和林区为单位,按照企业注册地划分,每个市州确定1家本地注册企业。

  由于这是首次招标基本药物,各地原购进价和现“挂网价”对比高低不一,在有些地方,有的药品存在现“挂网价”高于原进价甚至原销售价的情况。对此,卫生厅正抓紧向上级医改机构反映,另一方面从前日起派出了5个调查组,对10个县(市、区)的原药品成本利润、进货渠道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研究解决方案。

  疑问二:医生会不会绕开307种基本药物开“大处方”?

  彭军介绍,试点县(市、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必须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即使用的药品都要在这个目录内;如果要选择目录外药物,需通过当地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

  其他未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提供给患者,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

  对上述机构的非目录药品,彭军称,不能清退的实行2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实际进价销售,3月31日后不再延续使用;目录内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其零售价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即原进货价格高于中标(挂网)价格按中标(挂网)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疑问三:医生不开“大处方”,其待遇如何保障?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现有药品销售价格平均比进价加价46.6%,取消药品加价后,医院的收入会有所减少。

  各试点县(市、区)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制定财政补偿配套政策,财政在核定医疗机构收支后,根据近几年增长水平,保证其收支平衡;同时建立绩效工资制度,以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相衔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不降低。

  疑问四:参加医保和低保的人群,能享受何种优惠?

  彭军回应说,省政府已明确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在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至少要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5~10%以上。

  省民政厅负责人介绍,民政部门有三种方式提供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城乡低保、“五保户”参加各种基本医保,困难群众的大病治疗和对困难群众中患慢性病不需住院的给予定额门诊救助。2009年全省资助了327万城乡低保、“五保户”参加各种基本医保,为8万人提供了大病救助,为27万人定额门诊救助。

  今年湖北所有中心城镇定点医院,都将全面推行事中结算,让困难群众在出院时即享受到医疗救助。

  疑问五:二、三级之类的大医院何时能全部使用基本药物?

  有记者问道,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大医院看病,但是本次推行使用基本药物制度,局限在部分县(市、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二、三级医院何时能推广使用基本药物。

  彭军表示,我省从即日起在37个县(市、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后,将尽快总结经验,力争在2010年底,实现全省6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全部推广。而对二、三级医院,目前的政策是要求其“积极使用基本药物”,这一改革的过程将更加艰巨,但无论如何,至2020年,所有的大小医院,将一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责任编辑: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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