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2 来源:慧聪制药工业网
今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对外披露由12个部门联合制定的《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各执法部门2010年将继续深入整治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将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
去年11月份,侯耀华代言的10则违法广告,被中国广告协会作为违法代言的典型予以点名曝光,这10则点名批评的广告,涉及保健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这一事件再次引起社会对名人代言责任的热议。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泛滥,与《广告法》的缺位有关,名人代言的法律责任,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然而,名人代言属于经营行为,并且有不菲的经济利益,甚至有些代言人以经营广告为业。在代言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代言人也就成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后,很难得到应有的惩罚。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表示,从法律上讲,不论是不是名人,只要从事了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活动,对消费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都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在去年的《食品安全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工商总局正在提请修订的《广告法》将写入“严禁代言虚假广告”的条款,名人虚假代言广告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由于相关立法工作还在进行中,因此名人虚假代言还没有受到处罚。但随着法律的完善,今后只要有代言虚假广告行为,并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就一定会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名人从事广告代言就更应树立社会责任感,加强自律。
国外名人代言医药广告现状
1、美国:代言人“明示担保”,医药广告规定详细
美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的部分必须有事实依据,且广告明星必须是产品的使用者和直接受益者,否则就会被重罚。因此,美国演艺界及体育明星们大多对美容产品、保健品及药物类广告敬而远之。
2、西欧:明星代言不够吃香,制度完善监管严格
西欧国家的市场相对来说较为成熟,消费者一般比较理性,并非一张明星代言人的脸孔便能让他们“头脑发热”。而卖家在做产品形象广告时非常慎重,不太愿意花费重金聘请明星做广告。而由于受到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明星们也不敢随便接拍广告。
3、日韩:明星代言慎重,医药广告较少
在日本,明星做广告的酬金非常高,这就决定了只有大企业才能请得起。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他本人会向社会公开道歉,而且有可能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
在韩国,明星代言有关虚假广告的纠纷很少,这归功于负责预审电视广告的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明星们深知自毁名声后很难有机会东山再起,通常不会轻易对产品质量和效果做任何保证。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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