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2 来源:《工人日报》
今年两会上,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行绩效工资考核成为政协医药界委员热议的话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是否会影响其公益性” 、“在制度推行中如何‘去趋利化’,避免医疗卫生单位出现创收行为” 、“绩效考核施行后,医卫人员的工资是涨了还是跌了” 、“这一制度的推行真的能充分调动医卫人员积极性,转为推动医改向前健康发展的动力吗”……一系列的疑问,成为政协委员高度关注的焦点。
绩效管理制度设计要确保公益性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2009年9月召开的全国社区卫生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保证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和群众受益。
“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评估、考核办法,这已成为确保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公益性的重要前提和制度保障。”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病理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孙建方对此直言不讳,在实施绩效管理中,考核评价指标设计首先要注重社会公益性,摒弃经济指标,坚持服务优质和群众满意为核心,人人参与考核,人人接受考核。
孙建方委员建议,要正确引领医务人员重视医疗安全、服务质量、患者评价、劳动效率等综合考评与个人收入相挂钩。考评中,通过确保分配政策的公平性,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工资,遏制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不合理的趋利行为,严禁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医疗服务收入挂钩。
“要保证医卫人员‘去趋利化’,保障医卫单位公益性,政府就要按国家规定给足我们经费,否则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无法实施,绩效考核也无法完全进行。”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乌兰县蒙医院副院长菊红花说,评估考核制度设计导向保证了公益性,可医务人员也得吃饭、生活,这就需要国家政策性经费的保障。
绩效考评应“做加法”
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收入水平是涨了还是跌了,这是能否调动基层医卫人员积极性最重要条件,也是直接关系该制度改革顺利推行的关键环节。
“绩效工资实行后,考评中应坚持‘做加法不做减法’,保证医卫人员工资收入的合理增长。”菊红花委员认为,绩效工资应由基础部分(即国家法定工资)和奖励部分组成,其比例前者约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70%,按岗位综合绩效考核的结果发放,考核中可合理拉开分配差距,但应在保证现有工资基础上有所增加。
“像我们这样的民族地区,基层医疗条件较差,医卫人员收入本来很低,这已是制约基层卫生服务质量上台阶的主要原因。”菊红花委员掰起手指计算,在他们地区,学校老师收入就普遍比医卫人员高。绩效工资实施后,希望能改变这一现状。
全国政协委员、解放军150医院院长高春芳认为,施行绩效工资,人员经费政府全额解决后,还要防止“养闲、养懒、养差”,别把绩效工资弄成了“大锅饭”。要把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调动到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质量上来,真正发挥医改主力军的作用。
孙建方委员认为,在实施基层医卫人员绩效工资中,要保护医卫人员的正当利益,提高医卫人员地位,维护医卫人员尊严,使他们安心从医,从而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务。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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