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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中央:加强立法保护中医药、防止中医药知识产权流失

2010-03-16 来源:中国经济网 

  农工党中央日前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加强立法保护中医药、防止中医药知识产权流失的建议》的书面发言。

  农工党中央认为,随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进一步深入,怎样应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中华民族的瑰宝——中医药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应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在调研中,农工党中央发现存在的问题有:

  (一)中医药知识产权由于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行业现代化进程缓慢,导致了难以保护

  中医药实践性强、理论自成体系,与西医药的区别较大,无法统一在一个标准中。中医药很多名称不规范,有的药材在不同地区叫法不同。中医药原料来自自然界,在制作过程中,成分有时会发生改变,所以很难确定其成份。中医药因具有辨症诊治和复方用药等特点,带有经验性。而且现有中成药在主味相同辅药差别的情况下形成不同药名和品牌,无法规范,国际上也缺乏认可的标准。

  除了这些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相容的特点外,中医药知识产权难以保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医药行业的现代化进程比较缓慢。一是中医药行业比较传统,创新意识不足。二是中医药行业很注重行政保护,进入市场经济后,中医药行业的适应性不强。三是中医药行业比较注重国内竞争,较少关注海外市场,国外专利申请很少,这不利于占领国外的市场。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屡被不当占有

  以色列人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组方”专利,并于2002年获得授权,权利要求涉及口服给药、直肠给药的所有剂型。这意味着,我国出口的同类中药一旦在美国市场上出售就构成侵权。申请者在专利说明书中承认组方来源于上海出版的《中华本草》英文版。日本无偿商业化开发了《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方》中的210个古方,并被批准为医疗用药,使日本“汉方制剂”工业蓬勃发展起来;日本的药王园还把我国的中医药知识用到了开发日本的旅游事业上。2002年,中药青蒿素被国外一家企业根据科研论文进行结构改造并抢先申请了专利,中国因此每年至少损失2亿到3亿美元的出口。

  这些触目惊心的例子使我们惊觉:西方发达国家把中医药这一中华民族的瑰宝视为“公知领域”,不遗余力地进行商业开发。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流失,不仅伤害了国家利益,还潜藏着可能损害中医药可持续发展、威胁国家安全的严重隐患。

  (三)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面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表现出来的不足,不能简单归之于制度的不完善,而在于创设之初就不是针对传统知识的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工作开始较早,所以目前知识产权大多是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早在十多年前就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要进行传统知识保护,但一直在研究,没有获得通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流失的几种形式

  一是外方占有我方的中医药知识产权。在我国科研单位合作医疗机构与外资机构合作研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况是:外方提供资金和技术,中方提供中医药秘方,造成我们的传统秘方流失。另一种情况是长期以来国内业界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多中医药专家都不知道哪些药物和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属于保护范围的,即使知道,也不懂得如何保护,甚至连一些成熟的院内制剂配方都白白落入他人之手。外国企业往往会抢注专利,使我方利益受到损害。

  二是不少外国公司以多种手法侵占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一开始是从中药材中提取有效成分,以此规避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后来将“李时珍”、“本草纲目”等传统中医药的标志,进行商标注册;现在则复制中医药经典著作的条文、药方,用于推销,提高产品的文化附加值。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有效保护中医药。正因为我国绝大部分中医药传统知识都没有纳入法律保护,与中医药相关的“生物盗版”行为才会越来越明目张胆。一些国外医药企业借助技术和资金的优势利用传统医药资源开发化合药物,占领国内医药市场。如果一家企业将中医药方剂或者经典药方,利用先进技术分析药理和毒理后做成中成药,依照现行药监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其他企业不必经首先研发厂家同意也可生产这一品种,这势必造成市场混乱,同时使国内企业失去开发传统中医药的兴趣。而国外企业如果借用中医药传统知识研发生产单体药,或通过其他方式占有我们的传统知识,则已有的中医药方剂因为没有产业化生产,根本不受商标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农工党中央建议:

  (一)强化中药药方、品牌和著述版权的保护意识

  现行《专利法》虽然对诊疗方法是排除的,但药方是可以申请专利的,也可以通过注册商标保护品牌,通过著述进行版权保护,这些都是国际上通用的方法。对于“祖传秘方”这一特殊形式,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或者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还可以通过行政保护方式进行保护。1993年11月,我国通过了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只要是上市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中药产品,国家都会予以保护。建议还应包括从药材到药物、甚至中医药文化的整体保护。

  (二)依照国际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中医药实际上也是传统知识,适用于国际上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形式。例如2008年国务院批准东阿阿胶(27.48,0.00,0.00%)制作技艺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就是依照国际法保护了东阿阿胶这一传统瑰宝的知识产权。建议将这一做法适用到中医药保护。

  (三)从药材种植开始保护,完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

  目前对药材的管理是按照农产品(14.33,0.00,0.00%)进行管理,有些甚至按照粮食的标准进行管理。建议应依法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鼓励建立规范的中药材生产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实行分级保护。逐步建立中药材质量标准和品种鉴别标准,逐步实施中药材种子检验和经营许可制度。同时,应不断完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并设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今后凡使用其中的内容,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四)建议尽快立法,从源头上遏止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持续流失

  应尽快出台专门用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避免以后再发生中医药知识产权被不当占有的事件。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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