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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五加案”:又有两人被判刑

2010-03-16 来源:云南网 

  人民法院在开远市人民法院大法庭对“刺五加”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张国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王汝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经过:知假售假害人命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来顺物流公司发给被告人、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片区销售经理张国宏批号为200712151、200712272的100ml刺五加注射液共110件。货到昆明后,因部分外包装及药瓶破损,被告人张国宏拒收了批号为200712151的100ml刺五加注射液12件、批号为200712272的100ml刺五加注射液1件。拒收药品被新天地物流昆明分公司运走,存于该公司仓库,后应来顺物流公司请求,由被告人张国宏向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12套外包装箱,新天地物流公司更换外包装后,再次送交被告人张国宏,因未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国宏再次拒收。该批拒收药品经昆明新天地物流公司运回哈尔滨,在来顺物流哈尔滨分公司进行了全套包材更换,换好后再次发往昆明。

  同年5月底,由来顺物流公司副经理纪秀举与被告人张国宏协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国宏明知该批药品已两次被更换包材,但在获得来顺物流公司人民币7670元赔偿的情况下,于同年7月1日接收了该批药品,并存入昆明云珊医药公司仓库。

  当晚,因下雨,云珊医药公司仓库进水,存放在仓库的部分药品被淹,其中包括批号为200712151、200712272、200805051三个批次100ml刺五加注射液。7月4日,被告人张国宏向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报告了药品被淹情况,并附退货申请表,申请更换91套全套药品包材。

  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部主任、被告人王汝平接到张国宏的书面报告和关于更换药品包材的申请后,于7月7日在退货申请表(实际内容并非申请退货,而是申请更换91套全套药品包材)上批示:请生产部办理。

  7月10日及8月4日,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卢某某、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营销中心总经理车某某先后在报告上签批同意免费更换包材。被告人张国宏收到包材后,在云珊公司仓库进行了更换。同年8月1日,被告人张国宏将更换过包材的批号为200712151、200712272、200805051的共5件100ml刺五加注射液销售给曾向其要过刺五加注射液,无任何经营资质的社会闲散人员侯宝山(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5件100ml刺五加注射液销售额为人民币4500元。侯宝山通过林准(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以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名义将该5件刺五加注射液销售给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

  2008年10月6日,云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6名患者使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之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3例死亡。

  庭审:两被告犯销售假药罪

  法院认为,药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和货物,它直接关系到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药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进行。被告人张国宏作为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经销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在往返运输途中部分药瓶和外包装破损、被雨水浸泡、污染生物毒素的刺五加注射液,致三人死亡,多人受伤。被告人王汝平作为该公司质量保证部主任,明知该批刺五加注射液在运输途中发生外包装破损,并被雨水浸泡,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应禁止销售,仍然同意张国宏更换外包装予以销售。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被告人均持放任态度。被告人张国宏、王汝平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

  宣判后,被告人王汝平表示不上诉,被告人张国宏表示将与辩护人和家人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新闻链接

  去年5月8日,业务员非法销售“刺五加”注射液致人死亡一案,在开远市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侯宝山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侯宝山表示对法院判决无意见。

[责任编辑: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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