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广东省尚未公布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2007年1月起根据“三统一”管理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城市社区、乡村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目录》、《市、县级(二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目录》、《三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目录》。陕西省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目录(2005年版)》执行,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按《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陕合疗组办发[2008]12号】执行。
[责任编辑:钟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