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7 来源:医药经济报
二次议价再现江湖。近悉,甘肃、河南、内蒙古等地卫生局对招标价过高的基本药物强制执行二次议价。
尽管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相关文件留有“各地可以进一步探索有效的方式和方法”的余地,但甘肃、河南以及内蒙古等地相继推行的二次议价仍引起了广泛争议。
迫降是饮鸩止渴?
前不久,甘肃定西市卫生局发布的《定西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区县与配送商需对基本药物进行二次议价。二次议价之后,所有的基层医院的采购价将不再执行省级招标价,而采取配送商的报价。随后,酒泉市亦下达文件明确规定,基本药物按价格分成若干档次,每个档次都有相应的建议降价幅度,其中以1个百分点为单位分别填报降幅。
红头文件的下达使部分企业再也难以矜持:金昌市药品配送商的低价中标,遭到了部分药企的断货威胁;而酒泉市的二次议价由于规定了降价幅度,又遭到了配送商们的抵制。
陕西省近日也闻讯降价。
表象是降价,但背后隐藏了更复杂的逻辑。中国药学会医药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宋瑞霖在接受《医药经济报》记者采访时说:“基药是政府买单的,而目前执行二次议价的省份相对而言经济都相对欠发达,地方财政支付能力有限,在‘以医养药’体制没彻底根除、补偿机制尚不到位的处境下,行政降价是其落实基药政策的必然之手段。”
“但国家实行省级统一招标目的不仅仅在于降价,而是要发挥团购效应,用市场换物优价廉的产品。地方推行二次议价这种‘饮鸠止渴’的做法,对整个行业弊大于利。”宋瑞霖指出。
对此,曾参加过议价活动的企业人士直言,尽管“闵行模式”也算是二次议价,但其通过流通和环节再造实现了医药分家,且因第三方结算回款快而受到了认可。而上述省份单纯推出二次议价,则造成了省级统一招标、国家基药指导价的名存实亡,如果形成价格恶性竞争,少数企业就会以牺牲药品质量换取价格下降。这种降价不仅没有意义,也不符合基本药物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过,值得玩味的是,经过二次议价后,上述基本药物的价格都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定西市政府网站上登出的信息显示,经过二次议价之后,与省级招标采购价相比,二次议价下降了30%左右,比之前县招标采购价下降了17.38%;金昌市经过议价后,药价比省招标最低价平均降低了41%。
尽管质疑声一片,但二次议价显然让地方政府率先尝到了甜头。金昌市卫生局表示,今年只是试行,以后二次议价还将继续执行。
中投顾问医药行业首席研究员郭凡礼认为,在目前的制度下,品牌药在招标过程中预留了很大的利润空间,这不仅是药品招标带来的直接结果,也是“以药养医”体制下的必然结果。以“芦笋片”为例,其出厂价为15元,中标价为185元,零售价为213元,可见,药品最大的利润存在招投标环节,省级招标已是药品提升价格的“潜规则”,因此,实行二次议价也许不失为一个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办法。
药企陷入两难
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只提出要进行省级统一招标统一配送,对于是否可以进行二次议价和如何进行二次议价并没有明确规定,业内对此疑云重重。
国药控股运营管理部高级顾问干荣富表示:“少数地区出现二次议价,凸显出基本药物的供应链尚未理顺。怎样把生产供应链通过一种科学的设计连起来,而且保证质优价廉,这是当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否则,企业前行将迷失方向。”
事实上,二次议价是“按下葫芦又起瓢”。
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凌辉认为:“这是地方政府把医改成本转嫁给生产企业头上的做法,单靠降价难以真正达到降价的目的。因为小企业价格优势反而会逼迫品牌产品逐渐退市,最终影响老百姓用药安全。尤其是一些品牌企业花费大精力在各省争取了超过60%的产品进入不竞价程序,这些成果现在付诸东流,打击是比较大的。”
记者查阅甘肃、河南等省基药文件发现,政府“有形的手”被过度强调。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城市焦作市将基层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制定为底价,所有中标价高于实际采购价的药品均列入议价范围,所有需要议价的药品必须降到底价以下,否则将不纳入焦作市307种国家基本药物配送目录。
对此,郭凡礼直言,在这场基药招标的博弈中,地方政府与企业争利,显然企业很被动,但如果只是简单地“以低取胜”,企业保证药品质量就缺乏动力。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就基药价格与量的关系问题正在进行专门的研讨。
“真正要建立合理的药品价格,首先要重新设立药品流通的利益机制。二次议价摒弃了最重要的质量层次划分,客观上导致药品质量风险加大,可能会造成部分药品各项检查指标达标,但药效却降低了,同时也会出现低价药串货现象,严重干扰正常的药品流通行为。”张凌辉告诉记者。
从某种意义上说,金昌、酒泉等市卫生局的做法虽然降低了药价,但重走一遍招标程序仍让企业很困惑甚至是抱怨。“现在最需要的不是降价,而是‘降火’。各地应该多花一点时间去理性思考,用智慧去还原招标本质。”干荣富坦言,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企业进退两难。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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