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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三种基本医保即日起自由相互转接

2010-07-21 来源:乌鲁木齐在线 

  即日起,首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可以相互转移接续了。

  7月19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获悉,根据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三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转接本月1日起已施行。

  这个消息让市民邓世剑很高兴。今年73岁的邓世剑曾到本报咨询过相关问题,他的儿子参加了一年的城镇居民医保,这个月,新的工作单位开始给他缴纳城镇职工医保。他问之前缴费参保的年限能不能累计?

  根据转移接续办法,邓世剑的儿子之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年限,可以折算城镇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同时,本月起,从农村到城里打工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此前参加新农合的年限也可以折算。

  办法明确规定,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人员,需要转入城镇职工医保的,其原参保年限可按每2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转入城镇职工医保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费的,根据折算的年限计算等待期。

  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转入城镇职工医保后,以单位职工方式缴费的无等待期,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费的,折算年限不超过6个月的不享受城镇职工医保相关待遇,7至12个月的享受30%的待遇,13至24个月的享受60%的待遇,折算年限满2年完全享受待遇。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规定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参保一年,享受一年待遇。

  延伸阅读:

  不可同时参加三种基本医保

  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在我市各类单位就业的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农村户籍人员在我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其他灵活就业方式的,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也可到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凭暂住证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新农合参合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规定退出新农合,不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

  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办理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属农村户籍人员参保转回原籍的,可凭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参加新农合。

  异地医保关系可转接首府

  根据转移接续办法,参加新农合的人员,跨制度或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可凭原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在我市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人员,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在我市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手续;无用人单位的,个人可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居住地街道社区凭暂住证办理参保手续。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知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其在原参保地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对视同缴费年限而言),可一并转移,合并计算。

  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应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划入我市办理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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