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27 来源:搜狐健康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
在“第十五届中国医药企业营销经理高峰论坛”上,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发表报告称,新医改配套文件逐步实施,将合力影响医药产业的格局变化。
新医改方案作为纲领性的文件,仅仅提出了医药改革的原则和框架,医改的具体实施有赖于相关配套的可操作性的文件来落实,新医改将会有20多个相关的配套文件逐步出台,配套文件将直接影响到医药产业的发展变化。
新医改扶持中药(民族药),中药行业可能进入新发展战略机遇期
新医改方案提出“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并提出要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院建设,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疑难疾病的联合攻关,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基本药物制度中也提出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原则。于2009年5月7日,作为国家医改方案公布后的第一个正式配套文件,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方向和保障措施,明确指出“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即将出台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也明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采取“中西药并重的原则”执行。这些均表明国家对大力发展中医药态度坚决,从政策、舆论、实际行动上切实为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相信随着相关措施的逐步落实,中医有望在重新找到立足之地,新医改对发展中医实践,扩大中药销售有重要意义。但是中药行业的发展同样存在从分散到集中的调整过程,未来中药的发展也将走集中化、规模化和技术创新的道路,其中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未来的发展步伐将更快、更稳。
药品价格政策,将极大的影响到医药企业的经营行为,而对控制药费影响有限
近几年国家发改委多达二十多次的药品降价行动,并没有真正实现扭转药费支出快速上涨趋势的政策意图,相反,药价管制已经使得价格竞争机制完全失灵,导致中国的医药工商行业无法实现优胜劣汰,效率高、质量好、成本低的企业无法通过公平竞争做大做强。价管管制的有效性有赖于管制者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上千千万万个微观主体的成本、效率、产品(服务)结构、需求等信息,由于无处不在又无法消除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政府部门根本不可能完成这个任务;事实上,管制药价的根本目的是控制药品费用,但是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降低药品费用的关键不是控制药价,而是如何鼓励诱导医生合理用药。
而恰恰因为药品购销加价率管制导致医院倾向于购销高价药品:(1)由于药品加价率存在上限约束,因此中标价越高的药品医院的批零加价收益越大;(2)为了表面上不违背加价率管制而又尽可能获得最大卖药收益,医疗机构利用其在药品零售环节的买方垄断地位和药厂合谋抬高药品批发价,这样一方面医疗机构可以合法获得更大的购销加价收益,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药厂返利也就是折扣形式获得更多的卖药收益。这样一来,医疗机构实际获得的卖药收益显著超过了政策规定,同时表面上又没有违背政府的购销加价率管制。由此可见,加价率管制政策也是导致医疗行业药品折扣行为的产生和泛滥的原因之一。
新医改方案提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国家制定药品指导价格。严格控制流通环节差价率”等等精神基本都体现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通观配套文件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也许相关部门认为在现实条件下,本办法仅仅是一个权宜之计的政策,一方面提出发挥市场机制,而在具体的操作上又有诸多的政府管制、行政干预、顺价作价、单独定价等等。价格管制的结果仍将使市场的价格竞争机制失灵,但对医药企业的经营行为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办法》中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竞争的医药市场。对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进行控制。逐步降低流通环节加价率水平,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抑制流通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流通环节的差价率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这些政策真正执行到位,目前国内众多医药企业的以底价招商代理的主流营销模式将受到颠覆性影响。按照新办法国家将两年进行一轮药品价格调整,如果企业仍然底价向代理商供货,将直接为进一步降低价格偏高的药品零售价格提供切实的降价依据,招商模式企业可运作的市场营销费用将会随之降低,甚至无法运作;即使国家不直接降低工业企业的产品价格,也会因流通环节差价率的严格管控,使企业产品零售价格强制走低,将极大的压缩操作空间。为了应对差价率限制带来的降价风险,企业只能改变原来低价招商的模式,转型为高价招商运作或自建队伍营销。
药品招标新规,仍为权宜之计之策,将一定程度促进行业整合
为规范和推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2009年1月21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主要是针对于目前各地招标中存在的地区发展不平衡、采购政策不统一、采购办法不完善、中介服务成本高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而制定。该意见虽然较为宏观和笼统,但是对各地的药品招标采购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意见》中,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规制,必然放大政府在医疗体制改革中的权力,医药企业必然会进行权力资源的争夺,医药企业的工作重点将随之转变;生产企业直接面对终端的政策规制,必然加强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博弈中的优势,提高生产企业在药品流通中的地位。
比如要求“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如被委托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对配送企业“现代物流能力”的要求,将使以低价代理为主的中小型医药商业公司失去为医疗机构配送药品的资格,原则上委托一次的配送要求以及流通差价率的控制将使他们也失去原来靠对药品低进高出、倒买倒卖税票实现盈利的机会,这些政策综合实施,必将使众多中小型医药商业企业被淘汰出局。从而使目前医药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挂靠和变相挂靠经营、倒买倒卖税票、以及回扣和变相回扣”环环相扣而形成的利益链条被打破,众多非正常医药代表(俗称医药居间人、药虫子、药贩子,他们一般挂靠到某些医药公司,表面上与医药公司有劳动合同、法人委托书等一切合法手续,实际上是自购自销、上交固定提成、费用包干、利润包干、内部单独核算等变相挂靠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将有效遏制。将有所缓解那些为了促销药品,因给医生回扣和变相回扣,通过各种非法的挂靠和变相挂靠经营、以及倒买倒卖税票,来实现洗钱提出大量现金的非法经营行为。新医改方案配套的药价改革、招标新规以及新的票据管理办法等等,将一定程度上规范目前的药品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经营医药企业的利益,而区域大型流通企业由于具有物流、仓储、网络、信息化管理多种综合优势,集约化采购、配送,通过规模效应降低配送成本,更具有竞争优势。
2009年4月24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对外发布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中强调“医药行业要实行医药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推动医药物流发展”,旨在促进物流业自身平稳较快发展和产业调整升级,服务和支撑其他产业的调整、发展、扩大消费和吸收就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之新的GSP政策即将出台,从诸多政策可见,政府的宏观之手已经开始贯彻落实新医改方案中“提高行业准入标准、规范生产流通秩序、发展现代医药物流、促进行业整合”的改革精神,来切实推动医药产业物流的发展,这无疑为医药经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建立医药现代物流将成为未来医药经营企业发展的目标。促进医药流通领域快速整合指日可待,从而推进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新医改中央放权于地方,企业须立足现实,更要着眼未来
新医改方案提出“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试点原则和政策框架,统筹协调、指导各地试点工作。各省区市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积极探索有效的实现途径,并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在药品招标、基本药物制度、公立医院改革等诸多配套文件中都充分体现了中央在医改实施的过程中尽量放权于地方,这将充分调动地方探索改革的积极性,形成“百花齐放”的多元改革局面,有利于医药改革的理性推进。对于医药企业而言,既要立足现实,也要着眼未来。
企业须立足现实,与政府互动需加强,建立新型政企关系。
一是新医改方案的出台将带动整个行业的联动反应,与之配套的诸多国家政策、地方政策出台和调整将随之进行,研究政策的走向,确定企业的发展方向成为企业的生存思考;二是随着国家大部制调整的推进,2009年各省相关主管部门的机构调整和调整中的磨合进入第一年,期间涉及职能、权力的重新划分,人员的调整紧跟其后,医药企业的发展需要跟上国家的调整步伐,重新梳理相应的政府资源;三是在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药品价格的形成机制、商业贿赂治理等与企业业绩相关度极高的政策实施中,医药企业需要保持与中央、地方政府更多角度的沟通和交流,在企业与政府共同为中国医改努力的过程中,政府倾听到哪个企业的声音高,哪个企业就有可能获得政策规制中的竞争优势,无声或被政府忽略者将在市场竞争中被边缘化。
为配合医改推进,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医药行业的政策、法规,包括:卫生部的53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24号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反商业贿赂的司法解释等,中央的、地方的各相关新政的出台将会更加密集。以上已经颁布和将要出台的政策、法规将加大对医药行业的管理,对医药行业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将是前所未有的。虽然社会对各项新政的评价褒贬不一,有些仍处于试点当中,无论对产业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其结果最终将决定医药产业发展的方向。以前医药企业在“以药养医”为前提下建立起来的经营和销售体系如何改变、如何适应新形势、探索新路子成为企业研究新的课题。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医药企业要做的事情很多,练内功、增强竞争力已经成为行业的共识。医药企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政策促变的关键几年集中精力做决定企业发展的关键事。在重新定位企业与政府关系中,产品进入各类目录( 城市职工医疗保险、“新农合”、城镇居民药物目录、基本药物目录)、挂网招标求中标、物价将成为医药企业走向市场的先决条件,“竟资格,争份额”成为新医改后一段时间内医药营销的主题。医保目录(最终将归并成为两个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目录)是全民医保后患者药品报销的依据,企业能否保持品种在医保之中或新进入其中成为企业产品销售数量的决定因素;“药品是否中标”是企业争取销售资格的竞争;“中标价格是否有利”是企业利润和销售量提高的前提。在这些较量中,企业与政府关系将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企业须着眼未来,关注国家医药产业长远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发展战略。
在“健康中国2020” 国家医药卫生政策战略规划中,国家药物政策重点涵盖三个基本内容:第一,强化国家对全体国民基本医疗保障的责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药物的可获得性;第二,完善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药品质量保障体系,保证药品安全;第三,完善“新药创制制度”和科技创新体系,促进医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国民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综合考虑我国目前基本国情和国际医药发展趋势,国家药物政策框架突出了基本药物、药品安全、合理用药、药品价格、科技创新、法制建设等六个方面,并提出国家将重点围绕合理用药、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科技创新率先开展三大优先行动计划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企业必须结合国家医药产业长远规划、优先行动计划、阶段性的重点工作,制定与国家战略相匹配的企业自身的科学发展战略,方可有一个可持续的发展未来。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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