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08 来源:医药经济报
“从对产业的影响来看,那些具有独家品种的生产企业将受益新医保目录更明显,而那些具有独家品种的企业大多数为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的中药生产企业,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中药产业的扶持。对于那些有较多品种进入医保目录的大型品牌仿制药生产企业而言,也将面临一个很好的发展机会。市场扩容后对大型流通企业也将受益菲浅。”
11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新版《医保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0年3月31日前发布本地的医保目录,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
仔细研读《通知》及《医保目录》,笔者以为,与2004年版医保目录相比,新《医保目录》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医药市场进一步扩容。新《医保目录》中西药和中成药品种共2151个,其中西药1164个,甲类349个,乙类791个,工伤保险用药20个,生育保险用药4个;中成药987个,甲类154个、乙类833个;中药饮片品种基本保持不变。
与2004年版药品目录相比,新版《药品目录》共增加了260只药品,增幅为13.7%,其中甲类药品增加了 53个,增幅为11.8%;中成药品种增加了117种,增幅为13.4%;西药品种增加了137种,增幅为13.3%。新增产品大多为近年来用量较大,疗效确切的品种。
第二、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将加强。《通知》指出,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一系列规范医生用药行为的制度将陆续出台,这意味着在药品的使用环节,对于评价医生用药的合理性将有公认的标准,这将有助于遏制药品的滥用。
除此之外,《通知》还要求各地要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的药品重点监测,以加强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对于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
《通知》还提出了药品在具体使用当中应当遵循的原则:选择药品应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的原则”,调配药品应“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而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基于这些原则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相信很快将会出现在随后的医保药品使用指南中。
第三、“谈判机制”引入药品目录筛选。《通知》指出,对于那些临床疗效确切,有重大创新价值但价格昂贵的药品,人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药品谈判机制的有关规则,这也与近日发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中提到的“探索建立医药费用供需双方谈判机制”彼此交相呼应。引入“谈判机制”,为创新药提供了进入医保目录的可能,巨大的市场前景将极大激发制药企业研制创新药物的热情,有助于提高企业对新药研发的投入力度。
第四、划定基本药物目录扩展版的边界。《通知》指出,统筹地区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治疗药品将全部纳入《医保目录》甲类部分,这意味着还未出台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扩展版中的品种,将出自新《医保目录》中的甲类用药部分,而未进入新《医保目录》甲类用药的品种,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扩展版的希望很小。
第五、省级医保目录将成攻关重点。《通知》要求,每个省在乙类品种的基础上最多只可以调整243只品种,即乙类药品总数15%的比例,这其中包括调进、调出和更改限定范围的品种。对于没有进入新《医保目录》的生产企业来说,争取进入省级医保目录,将是分享这次扩容盛宴的最后机会。而对于入选乙类品种的企业来说,在2010年3月31日前都要密切关注各省的医保目录,提防被调出的风险。
第六、报销比例有待明确。《通知》要求,对于医保目录中的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则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这意味着各省的报销比例也不尽相同,经济条件好的地区报销比例可能较高,而该区域医药市场的潜力也更大。
已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仅指出,对于入选国家基本药物的品种,在报销比例上将明显高于非国家基本药物,但具体比例并未明确。目前,安徽省已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并将报销比例提高10%。所以,笔者以为,基本药物比非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可能高 10%~15%。
第七、分类支付还需补充完善。《通知》指出,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审核管理办法。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制订。可见,总体的支付原则还是强调在控制成本的大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患者的用药范围,这要求制药企业在新药研发立项之时,必须要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
从对产业影响来看,那些具有独家品种的生产企业如云南白药、天士力、康缘药业等将受益新《医保目录》更明显,而那些具有独家品种的企业大多数为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的中药生产企业,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中药产业的扶持。对于那些有较多品种进入医保目录的大型品牌仿制药生产企业而言,也将面临一个很好的发展机会。毫无疑问,随着整个医药市场的扩容,大型流通企业也将受益菲浅。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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