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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明德:多措并举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2009-12-19 来源:中国医药报 

  普惠百姓的基本药物制度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行当中。8月19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正式对外公布。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近日,卫生部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基本药物制度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规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规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以及基本医疗药品保障目录等基本药物制度核心配套措施也将陆续出台。

  在各省市正紧锣密鼓地以省为单位进行药品招标采购之时,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

  多举措确保药品质量

  记者:您觉得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行过程中,最关键的一点是什么?

  于明德:关键是确保人民用药安全,即确保药品质量。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制定了很多措施。但是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不仅仅是药品生产企业的事情——保证基本药物供应质量需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和药店等环节共同努力——科学优化基本药物抽验评价制度、加大对基本药物的市场抽验力度至关重要。基本药物流通和使用过程的质量抽验结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一旦临床用药出现问题,相关部门应对各环节进行深入的检查,并给生产企业保留合理申诉的机会。如果是因为流通和使用环节管理不规范而出现的基本药物质量问题,应由医药商业和医疗机构、药店等终端环节承担相应质量管理责任,使GMP、GSP、GCP等规范落到实处。

  另外,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一定要把“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落到实处。现在有些省市相继开展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我们较担心在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出现“唯低价是取”的情况。我国价格法已明确“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价格制定原则,相关部门完全可以采用该原则,科学设定招标采购标底指导价,并限定浮动比率,既管“天花板价”,也管“地板价”,以保证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既不选不正常的高价,也不选不正常的低价,让老百姓用上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配送倡导公平、公开、公正

  记者:现在不少省市正在积极制定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政策,您认为在基本药物配送环节,相关部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于明德: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允许中标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符合GSP标准的配送服务单位。药品配送是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配送费用由企业议定与支付。政府确定招标价格就已保障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行政干预和限定配送是不恰当的,相关政策一定要公平、公正、公开。有的省市出台了“委托所在行政区域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统一配送”的政策,这显然是希望保护地方利益,而人为地分割了现在好不容易形成的大流通、大市场。市场有其自己运行的规律,我们不赞成限定符合GSP标准的批发企业的配送范围和配送费率。

  我们还希望各地建立起药品招标采购检查公报制度。药品招标采购活动是政府主导的,因此应建立检查公报制度,以确保按需生产、及时配送、按时回款,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杜绝价外索费等违规行为。应通报批评违规企业和医疗单位,取消连续多次违规企业的投标和配送资格,甚至降低相关单位评级。

  亟待建立基本医疗目录

  记者:有消息称,基本药物目录的扩张版即将出台,其中包括400多种药品,您是否得到此类消息?

  于明德:听说过。但我认为,基本药物扩展目录(公立医院版)的发布要慎重。基本药物报销需要政府拿出“真金白银”,已发布的基本药物目录(307类)尚未落实,还没有经过支付能力的检验,现在又要扩展,这对国家和地方财政是一个挑战。财政要确保的是基本医疗而不是全部医疗。在基本医疗内容尚不清晰的前提下,基本药物目录快速扩展,有可能给财力薄弱的地方带来支付困难,影响政策落实。因此,我们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制定基本医疗目录,用基本药物保障基本医疗。此外,国家也应该对各省使用非目录药品的比例予以限定,以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严肃性和财力可支付性。

  记者:我们发现,无论是新医改实施办法中,还是一些配套措施中,似乎都没有涉及零售药店的内容,不知您对此有何看法?

  于明德:零售药店应该得到公平对待。国家已明确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与使用基本药物”,“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与销售基本药物”,并已明确基本医疗机构执行“零差率”补贴政策,那么,对零售药店消化房租、人工等经营成本应该制定相应政策,否则,零售药店无法经营基本药物,这既影响群众用药的方便、及时,同时也会影响涉及300多万人就业的36万家零售药店的生存。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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