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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权重加码 科学评价方法亟待明确

2010-07-27 来源:医药经济报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下称“《规范》”)中,质量要素的重要性得到进一步强调。

  “与以往相比,新规加大了质量分权重,这是一大亮点。目前‘招标=降价’的畸形招标现状有望得到革新。”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副总经理翁革新在接受《医药经济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接下来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具体评分,将考验着有关各方的智慧。

  强调第一属性

  通读《规范》不难发现,在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中,首次提出质量要素实际权重必须超过50%的规定。同时,质量要素权重不应当低于总分的50%;价格要素权重不应当低于总分的30%;服务和信誉要素不超过总分权重的20%。在以上评价中,主观分权重不超过总分的25%。这意味着企业经营指标更加全面地被纳入到评价体系。

  中国药品质量管理协会副会长孙新生告诉记者,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新规更详细地规定了质量和价格、服务、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分值比,各地五花八门的招标评分标准将会趋向统一。

  “尤其是像河南、云南和宁夏等质量权重较低的省份,将会有大的变化。这对产品结构调整和扶优扶强,扭转一直以来优质产品在招标中的颓势具有积极作用。进一步从政策上迫使我国医药企业摆脱过去偏好于低水平重复仿制的困境。”孙新生说。

  不仅如此,文件还规定,每个评价要素要量化为若干个评价指标并形成指标体系,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百分制定量加权。孙新生认为,这说明政府对药品质量的认识在提高。而对医药工商业而言,加大药品质量权重分,将会改变以往仅靠拼价格换市场的竞争模式和相应的商业代理模式。

  “《规范》特别提及要建立企业申诉机制,及外部监督、舆论全程监督的机制,可见,主管部门对扭转当前招标采购困局决心很大。”孙新生说。

  不过,深圳立健药业总经理欧阳青看过新规后反应平淡。他认为,在“医药养医”旧制没根治前,招标改革只能是“蜻蜓点水”,难进深水区。比如,国家强调质量优先,有地方很可能会出现以此为幌子,人为的“质量优先”现象,进而换种形式进行地方保护,这样能否提高采购药品质量还很难说。

  事实上,一些有质量优势的企业也流露出同样的忧虑。武汉某上市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鼓励质量优先对研发创新、做强做大是利好的,但如何落地还得以观后效。

  呼吁配套细则出台

  尽管《规范》加大质量权重得到业内的认同,但接下来如何执行则是更牵动人心的。

  对此,蜀中药业董事长安好义指出,新规中50%质量分,不能光靠“眼看、手摸”来评分,这需要有科学的质量评价的手段和标准,并监督实行。然而,在整个评价过程中,遴选的专家往往具有一定的利益倾向性。地方企业只要能拿出依据证明药品的质量,它比外地产品更易获得50%的质量分。

  “如何规避地方人为的“质量优先”现象、怎样量化企业的经营指标?我们希望全国有统一的标准来评价药品质量,才能保证公平。”安好义说。

  欧阳青对此也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新规在确定评分权重时,主观分权重不超过总分的25%,这一定程度上为药品定价中的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新规对质量的重视都应体现到具体的专业指标上,但如何科学衡量药品质量?这是新规执行的最大‘拦路虎’。”欧阳青如是说。

  “而上升到产业的角度来说,我国制药业过于庞大,不少药品都是近百家企业生产,商业代理参差不齐,怎样制定科学的药品质量与价格评价体系,是当前最重要也是最为棘手的问题。”翁革新认为,产业集中度不提高,谈何保证质量?目前现有的定价体系,缺乏在药物经济学基础上的系统科学化的药品价格研究方法,实施新规亟待出台细则支撑,以避免各地巧设名目,有违质量优先的初衷。

  对于上述担心,广东省招标办副主任杨哲认为,很多省份采购方案从制定之初就充分考虑了药品的质量因素,对药品的质量层次进行了细分,保证了不同质量层次的药品分属不同竞价组。“广东差别定价的实践表明,在招标中突出质量具有可操作性,只是习惯于价格竞争的企业还没有适应罢了。”

  杨哲提醒说,各地在执行质量优先的具体细则上应制定严格、公正且富有操作性的配套政策,而企业应对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核心证据的准备引起高度重视。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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