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来源:医药经济报
关于医疗机构不按照合同及时回款必须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被正式写入《规范》,意味着药品招标采购后的药品回款问题的解决将纳入今后各省医疗机构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中
困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多年的回款难问题,有望从新版的药品招标规范开始逐渐得以解决。
日前,在国家七部委下发的新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简称“《规范》”)中,关于医疗机构不按照合同及时回款必须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被正式写入《规范》,这意味着药品招标采购后的药品回款问题的解决将纳入今后各省医疗机构主管部分的日常工作中。
对于新的《规范》在回款问题方面的更新,业内人士大多非常支持,但是由于医疗机构买方市场的强势地位和医院收支方式未得到根本改变,该条款能否奏效的关键仍在于各省市的执行情况。
首提违约金
事实上,从国家相关法规对药品集中招标中关于回款问题的修改就可以看出国家对医疗机构回款难问题的重视在不断加强。
对比2001年旧版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范(308号文件),记者发现,新《规范》对医疗机构的约束明显加强,并且使用单独条款专门对医疗机构的回款作出了要求。新《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回款的,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记者发现,这一规定实际上在2009年国家六部委下发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7号文件)中已经提及,而这一内容写入新《规范》中,意味着今后在传统买方市场的医院药品购销活动中,多年来一直处于弱势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多一道维护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对于新《规范》在医疗机构回款方面的新要求,药品经营厂商普遍感到欣慰。
江苏淮海医药副总经理钱志清、广东德众药业副总经理杨泽等企业人士均对记者表示,新《规范》在医院回款方面的新约束表明近年来企业回款难的诉求得到了国家层面的正视和关注,对药企的资金健康流转,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保证都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国家对药品流通领域的整顿和公立医院改革措施的推进,今后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中,包括不按照合同回款等在内的各个环节都将有更多的规范,这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杨泽如是表示。
执行是关键
另外,记者还获悉,考虑到目前以省为单位的药品招标采购方式已经在全国执行,因此,为了更好地切合地方实际,新《规范》将医疗机构不按时回款所需要支付的违约金的具体执行权利,将交由各省药品招标主管机构制定实施。
但正是由于最终交由地方来具体执行,企业对该“支付违约金”的约束可能取得的效果较为保守。
杨泽告诉记者,原有的体制下,医院需要依靠药品处方后获得资金才能回款给企业,而不是有钱不愿意给企业,那么在原有体制没有得到彻底改变之前,医院资金组成结构不变,因此,原本医院60天内难以回款,在要求违约就需支付违约金之后,60天内依然无法按时回款;而如果强制要求医院执行回款,医院将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
钱志清则表示,在医院终端药品买方市场的强势地位下,即使医院回款超过合同规定,在企业资金等各方面能够承受的周期范围内,企业为了稳定医院市场,最终仍会与医院达成协议延期支付货款。据钱志清透露,江苏省合同执行较好的医疗机构一般能够在3个月内回款,而执行不好的则需要达到9个月,“作为药品经营企业,我们更加愿意医疗机构都能够按照合同办事,而不是通过与医院达成协议而延长回款期。”
记者也发现,业内人士的上述观点不无道理,从去年底省级招标方式定调执行以来,全国如陕西等省份的高层主管领导再三强调必须按照合同回款,但是最终依旧收效甚微。因此,按照企业的这两种说法,支付违约金对企业的回款难问题能否解决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医院药品回款的问题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也曾引起了业内代表的广泛关注,并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建议。有代表认为,为了规避医疗机构强势买方市场强势地位对生产经营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今后各地应该积极探索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规范医疗机构货款结算。
这些代表所提的建议在2009年初的7号文件中也已经提及,并且在部分地区的药品招标采购上已经有所应用。
“用第三方支付或基金账户等方式来解决回款难问题,对于企业而言都是非常利好的,但是这些方式的主导者应该为非利益相关方。”钱志清如是告诉记者。
另外,有不愿具名企业负责人也表示,无论任何支付方式,重点问题仍然是确保医院资金的充裕及其流转的畅通,而如基金账户或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可能需要资金预付,因此也将考验各地政府的能力与决心。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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