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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处方药销售新规:处方须存两年以上

2009-11-20 来源:齐鲁晚报 

  为进一步加强处方药管理,(山东聊城)市药监局对全市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作出统一规定。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时,药师必须在岗,处方要保存两年以上。

  18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强化处方药监管的措施,市药监局对全市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作出统一规定。规定要求,对于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单方制剂、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的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

  另外,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药师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药师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处方必须留存两年以上备查。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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