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23 来源:三峡新闻网
12月1日起,湖北药品监管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将正式执行。法规执行前后将有哪些变化?市民有哪些实惠?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余学军昨进行了解读。
“当前,老百姓对药品管理热点焦点问题集中在药价过高、老百姓看病贵;非药品冒充药品;虚假广告误导等多个方面,条例实施后这些问题都将改善。”该局副局长余学军表示,今后,市民不管是在医院还是在药店购药,都将得到实惠。
不得设“密码处方”妨碍患者院外买药
据介绍,目前药价虚高主要集中在新药、特药以及进口药等方面,不合理的“大处方”也是药价高的重要因素之一。
“以前在医院开药时,患者很少能正面从医生那里得到有关药品的信息。而且国产与进口药价相差较大,患者往往因不得知而吃亏。但今后患者可以直接询问,自行选择。”他表示,条例指出公众有权就药品疗效、价格进行咨询,接诊的医疗机构及医师应当回答,帮助老百姓正确廉价选药。
同时,条例还规定公众有权凭处方在药品零售企业购买药品,就诊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这就要求医师开具处方要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字迹清晰,书写规范,便于百姓看得懂,好比较。”
另外,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要标明、公布药品零售价格,并提供查询服务。可以缓解近年来市民关注的 “药品降价就消失”的问题。
此外,针对“大处方”,今后药品使用单位将完善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定期开展对医师开具处方合理性的自律性检查、考评,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惩罚力度加大售小盒“禁”药也可罚2万
“有关药品法规早有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疫苗、终止妊娠等药品,但是,历来对于违法销售的药店处罚力度太轻,有些药店可能铤而走险,不当回事。”他表示,今后惩罚力度加大,当违法货值不足5000元时,会被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当违法货值超过5000元时,会被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哪怕药店只是出售一盒20元的终止妊娠药,罚款就达万元,必然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针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的问题,条例也规定:食品、保健品等非药品的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非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今后违法后,不仅要没收重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另外,针对目前展会、互联网出售药品引发较大损害的,条例实施后将禁止以交易会、展示会、博览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禁止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处方药。药品使用单位不得以邮寄、试用、开放式柜台自选等方式销售或变相售药。
遏制虚假广告代言广告要负连带责任
“对于虚假广告的查处,以前监管链条太长。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即使前面审批了,后面又扩大宣传的内容;利用名人明星误导消费者;利用假患者来骗取消费者的信任等问题。”他介绍,今后这些问题会得到遏制。相较以前,条例作出了重要的补充,规定药监部门将联合工商等部门强化药品广告监管,增加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责任:规定广告主在药品广告发布前要在发布地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同时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将建立公告制度,分别对违法药品广告和所涉药品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同时,代言广告也要负连带责任。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公众推荐药品,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监管者如何约束自己,也是《条例》当中的亮点。今后,如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自身不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要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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