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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价设置改变竞争格局

2009-11-20 来源:医药经济报 

  上周有数家媒体报道称,在11月初举办的北京国际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论坛上,发改委价格司相关负责人透露,《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即将在近期内发布。以往只管上限不管下限的定价机制将有望转为上下都管,并将逐步取消地方定价权。原研药专利期后高定价保护亦有望松动。

  早在8月中旬,发改委等部门下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已明确规定,要“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避免企业恶性竞争”。这里说的标底价,其实相当于经济学中政府给予的支持价(价格下限),如果再加上国家(省级地方政府)对基本药物最高零售价的规定——这其实相当于经济学中所讲政府限制价(价格上限),将促使一个有可能是完美的、真正的价格管理机制的形成。

  之所以要限价,是因为药价多年来的确存在虚高现象,国家不限价不行;之所以要有一个标底价,是因为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价格竞争已影响到药品质量,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对于整个产业的发展和药品的研发创新极为不利。而在即将发布的《意见》中,如能明确规定要探索药价的下限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这一文件和价格政策所透露的信息,是否就意味着今后药品招标价将攀升,药品定价机制就能全部市场化呢?笔者想对此发表两个观点。

  第一,如果不做分析分类地抬升标底价(招标价、采购价),即使是在国家最高零售价不变的情况下,生产企业的利润水平和营销能力将有所提高,而流通企业的赢利水平和营销能力将减弱。

  笔者前些年曾经认为,在整个行业试图通过价格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提高效率的目标驱动下,医药营销的控制权实际上已开始转向流通企业——因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所导致的价格竞争,许多工业企业只能赚取甚至很难赚到合理的生产利润,这些利润使得许多工业企业没有价格空间进行市场营销,更别指望掌握营销主动权了。相反,流通环节特别是平价药房和商业快批,这些年已经形成了药品市场(主要是OTC)的外部流通体制,由于能够很好地利用价格竞争武器,发动价格战,使得其聚客能力、交易频次、周转率明显多于竞争对手,能够产生较大的销量,从而有条件实施包括价格策略在内的各种营销策略。

  而一旦政府规定了标底价,流通企业的价格空间会缩小,生产企业的利润空间会增大——特别是一些技术标准、含量和临床疗效突出的创新性企业和产品,相比其他同业竞争者拥有更高的利润水平和价格空间,这样一来,前者比后者拥有更强的研发能力、营销能力和品牌影响力。同时,这类企业还将从流通企业手中夺回控制权,从而形成新的产业格局和供应链竞争的新势力。

  第二,产业形势不会都朝着上述假设的方向发展(即今后招标价将攀升,工业企业掌握营销主动权,药品定价机制完全市场化)。一部分药品,将是政府今后重点监管的医保报销、公共财政买单的计划免疫药品(如甲流疫苗),准确地说,这些药品完全可以称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它们是政府倡导公平正义、基本医疗服务和保障的具体体现,在质量合格、疗效可靠的前提下,价格合理甚至价廉,国家财政能够负担,老百姓能够安全无障碍地获得,这应该是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里的药品,都应该是这样的公共产品。也就是说,生产和销售基本药物的市场主体,都不应抱着如何赢利、如何扩大价格空间的姿态去进行种种营销的努力,相反,在国家财力有限和老百姓对价格极其敏感的情况下,基本药物的定价应该更多地考虑国家利益和患者利益,而不只是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包括零售药店在内的医药流通企业经营基本药物,或许本来就不应该赚什么钱,用它们来赚客户、赚人气,才是正道。

  也正是基于上述考量,笔者认为零售终端可能应该发动第二次价格战。如果这个思路正确,那就能理解今后国家对基药目录中的单独定价品种可能的调整以及原研药专利期过后的价格下调了。而外企和品牌药企的产品,无论技术和质量如何优异,学术营销和品牌推广如何成功,如果他们都想用基本药物来赚钱,形成所谓的高利润空间,恐怕都难以奏效。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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