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4 来源:医药经济报
随着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9日判决威尔曼“哌舒”专利有效,有关企业针对威尔曼公司“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复方(哌舒)专利提出的“专利无效论”最终宣告败诉。 日前,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正在与威尔曼就今后的市场合作进行谈判。 专利合法 在4月20日威尔曼公司于广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集团董事局主席孙明杰出示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依法作出的终审判决。 在这份编号为“(2007)高行终字第146号的行政判决书中,最终判决内容有三项:撤销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哌舒专利无效的第81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判决威尔曼哌舒专利有效合法,并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786号行政判决,该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113号决定。同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第97108942.6号“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此前,有关专利的争议焦点在于,这些侵权企业“对该专利宣告无效的请求”的理由是,侵权企业提供了一份临床医学上的处方文献,该处方记录了临床医生用一种“药物联用”的治疗手段,即先将舒巴坦溶于约10ml的无菌水中,然后与抗生素溶液混合后快速输注。 对此,孙明杰解释说,上述溶液是一种临时混合液,技术特征不稳定,且副作用大,易降解,需在短时间(20分钟内)快速输注,无法工业化生产、运输、使用。而威尔曼1996年申报研发的专利复方制剂并不是简单的“药物联用”,两者有本质区别。前者是医生的临时联合用药处方,后者是可以工业化生产的新药,它需要大量创造性劳动进行一系列稳定性、安全性、生产工艺等研究和试验,从技术上解决病菌的耐药、抗菌谱过窄、混合液注射药液毒副作用大、易降解、失效快、无法实现工业化生产等难题,该复方制剂的创造性和专利性是不容置疑的。对于威尔曼的上诉理由,北京高院在判决书中表示予以支持。 共同做大市场 从2003年开始,威尔曼公司就遭到“对该专利宣告无效的请求”诉讼,到今天终审胜诉,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已经持续了七年。无论是被告还是原告,都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据孙明杰透露,在这七年间,威尔曼的损失达近十亿元。同时,对将于2017年到期的哌舒专利,“七年之痛”也耗费了“哌舒”近1/3的专利有效期。 归根到底,这场专利纠纷背后的根源就在于市场利益。有分析称,按目前定价和产销量计算,哌舒在2009年的市场容量有19亿元人民币,同时,该类产品已经进入2009年国家医保目录,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粗略估算,从现在起到2017年专利到期之日,其将拥有达100亿元的市场规模。 对于这个诱人的百亿市场,与其内耗,不如化干戈为玉帛。目前,与相关生产企业的谈判成为孙明杰的重点工作。 据威尔曼内部人士介绍,北京双鹤与威尔曼正积极寻求合作共享、共同发展的新思路,近日双方已进行了积极沟通。同时,原已判决专利侵权并赔偿的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也多次与威尔曼公司商谈具体合作协议。另外,哈药已于4月18日来到广州并与孙明杰见面洽谈,另外,威尔曼还与四川制药、通用康达、山东瑞阳等药企进行了洽谈。 孙明杰透露,未来威尔曼与相关药企的合作思路有两种,一是股权合作,各占一半,共同开发市场;二是收取专利费,要更详细谈判。同时,他也表示,对于终审判决发布后继续侵权的企业,威尔曼将保留继续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品牌的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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