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20 来源:医药经济报
据报载,海口某药店在今年五一期间促销“兰信苦参素片”,乙肝患者刘先生见价格确实优惠,便买了一个疗程的药品“试试看”。可是回到家中,刘先生在网上搜索才得知,“2010年1月,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兰信苦参素片’等9种涉嫌广告违法的药品,采取暂停在全省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于是,刘先生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兰信苦参素片”确实在今年1月由于广告多次利用专家、患者为产品疗效作证明,擅自夸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并含有不科学地表述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行为,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被省药监局采取暂停在全省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且该药至今尚未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在促销期间,药店声称原价为685元的“兰信苦参素片”,仅售585元,且有专家现场提供免费咨询。药店发放的宣传材料上称,“兰信苦参素片”“由数十位权威肝病专家共同研制”、“攻克了我国几代肝病专家想解决却未解决的医学难题,让广大乙肝患者梦想实现”、“治疗乙肝总有效率99.1%”。
显然,在海南省药监局发出暂停销售“兰信苦参素片”的通知后,该药店不但不立即将其下架,还通过促销活动继续欺骗和误导患者。
那么,对于药店促销停售药的行为该如何处罚?笔者以为,药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假药的事实。《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6款规定,“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属于假药。海南的这家药店声称患者只要吃了“兰信苦参素片”,“乙肝一定能治好”,显然是夸大了药品的作用,“所标明的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对于销售假药,《药品管理法》第74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药监部门除了责令这家药店立即将“兰信苦参素片”下架外,还应按销售假药对其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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