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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求助制度的意见》

2010-06-21 来源:健康报网 

  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山西省将对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住院、门诊、临时医疗等多种形式的救助,让他们看病能得到更好、更及时的治疗。

  ●住院救助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因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外,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保险的起付费用)实行按比例救助,救助标准各地原则上不低于50%;设置救助封顶线的地区,年度救助封顶线不得低于10000元。对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可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要积极推行医前救助,按一定比例预付医疗救助资金,保证困难群众及时住院治疗。

  ●门诊救助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救助对象以及特殊病种患者 (如苯丙酮尿症等),可通过发放医疗救助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等形式,给予定期定额救助。用于门诊救助的资金应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5%以内。

  ●"参合"、"参保"救助 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家庭缴费部分,要按照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临时医疗救助 经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应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0%以内。

  ●大病关怀救助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各地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其他形式救助 各级政府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充分利用、整合慈善、捐赠等方面的资源,逐步建立并完善慈善援助、爱心捐助等制度,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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