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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争议较大的药品需调查成本价

2010-10-11 来源:南昌日报 

<p>  为推进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药品政府定价程序,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日前,我省正式出台了《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完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药品定价要经过企业申请、受理和分类、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专家论证和集体讨论等多个程序,已定价但对所定价格争议较大的药品需进行成本价格调查。该《意见》于10月1日起正式试行。</p> <p><strong>  三类药品纳入政府定价范围</strong></p> <p>  据了解,企业需向省发改委申请政府定价的药品主要包括:《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定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属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但尚未定价的,且属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药品;由于政策调整,省发改委明文增加的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p> <p>  对于国家发改委已定价的我省企业生产的药品,因市场供求、生产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企业需要国家发改委调整价格,按有关规定由省发改委提出调价建议,企业应先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p> <p><strong>  部分药品需进行成本价调查</strong></p> <p>  根据《意见》规定,企业申请药品定价应当提交《江西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表》、《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进口药品须提供进口注册证)、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产品说明书原件等资料。本省生产企业,还需提交上年度《药品成本情况表》和《药品出厂、中标价格表》。外省生产企业,需提供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复印件。新进入《定价药品目录》或情况特殊的,企业还需提交产地省(口岸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相关机构,或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机构提出的《药品成本情况表》和《药品出厂、中标价格表》。</p> <p>  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接到申请后,初步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新进入《定价药品目录》的,已定价但对所定价格争议较大的需进行成本价格调查。</p> <p><strong>  药品定价要论证讨论公示</strong></p> <p>  省发改委收到相关资料后,结合成本价格调查报告、近年药品中标价格综合水平和外省政府定价等情况,按照&ldquo;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rdquo;原则,兼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等,提出具体药品价格安排初步意见供专家评审。</p> <p>  根据有关规定,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省发改委形成药品初步定价,在省发改委官方网站(http://www.jxdpc.gov.cn)挂网公示。挂网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挂网公示结束后,省发改委将审核收到的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处理。遇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可以再组织专家论证。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也将形成药品定价书面意见,提交省发改委药品价格办公会集体研究、集体决策。</p>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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