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6 来源:政府定价
<p> 从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获悉,从11月1日起,黑龙江省将有近3000种药品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下的1917种药品,省级定价药品目录下的887种药品。未列入此次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p> <p>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中规定,列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调剂进入《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品种(包括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的“双跨”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属于省政府定价药品。定价内容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但不能上浮价格。</p> <p> 据介绍,对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所在市(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农垦系统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省垦区物价局管理。医疗机构制剂原则上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零售价格,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成本利润率构成。</p>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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