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6 来源:中国医药报
<p> 药物临床试验不同于一般科学研究,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试验性质的药物将被用于人体,因此,如何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便成为药物临床试验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便是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保证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合理性的重要措施之一。</p> <p>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行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临床试验在我国医药行业所占的分量越来越重。然而,与临床试验的发展形势相比,国内众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审查水平发展却极不平衡,伦理审查所扮演的角色及所发挥的作用明显滞后,与实际需要严重脱节。本报曾就相关问题采访过有关专家(相关报道见本报11月2日药学周刊B2版)。</p> <p> 1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并实施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记者走访了参与起草《原则》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临床药理基地伦理审查委员会主席曾繁典教授,以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国家临床药物研究机构主任李海燕,并请两位专家对刚刚出台的这一《原则》进行了解读。</p> <p> 全面细致——涵盖伦理审查操作层面所有内容</p> <p> 李海燕指出,新出台的《原则》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发布实施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基础上,专门针对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建立的规范性文件。除GCP规定外,该《原则》还参考了国际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开展较早、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对整个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过程均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的目的、组织管理的要求和条件、跟踪审查的形式和要求、文件档案的管理要求,以及伦理审查的程序、方式、内容要点和要求。因此,《原则》是一份非常全面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涵盖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中的所有内容,在《原则》的指导下,可以解决伦理审查工作从管理到具体执行中的所有细节问题。也就是说,它涵盖了伦理审查操作层面所有内容。</p> <p> 曾繁典也指出,《原则》并非是我国第一次出台的与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有关的文件,但它却是我国最详细的规范性文件。伦理审查的理念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进入我国,国内最早关于伦理审查的规定见于卫生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临床药理基地管理指导原则》。但是,那时的伦理审查还基本属于一种全新的理念,并没有受到足够重视,也没有要求一定要做。部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虽然开展了伦理审查工作,也组建了伦理委员会,但其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都很有限。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的GCP中明确指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必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虽然在GCP中提到了伦理审查和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但是仍然较为笼统。</p> <p> 曾繁典强调,此次出台的《原则》共9章52条,分为总则、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伦理委员会的职责要求、伦理审查的申请与受理、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伦理审查的决定与送达、伦理审查后的跟踪审查、伦理委员会审查文件的管理、附则。更为细化的是,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伦理委员会存档的文件目录,甚至在伦理审查工作中会用到的专业术语都被专门列出,该《原则》可以说是一份“说明书”式的规范性文件。</p> <p> 严谨规范——着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定</p> <p> 曾繁典指出,《原则》的特点除了全面细致外,严谨和规范也是其一大特色。其中,许多规定就是针对目前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做出的,最突出的就是对伦理委员会组成方面的规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是根据《赫尔辛基宣言》以及GCP的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而建立的。伦理委员会是直接对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保护措施和条款负责进行审查、监督的机构。在药物临床试验前,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任何试验方案的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在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后,也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由此可见,在药物临床试验中,伦理委员会的作用至关重要。</p> <p> “《原则》中一系列针对原本含混不清的领域所做的明确规定,将切实有效地避免一些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伦理委员会的误解,从而使伦理审查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曾繁典介绍说,《原则》出台前,有些机构中,伦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就是试验参与者或组织者;有些伦理委员会只注重专业人员的参与,而忽视非专业人员;有些伦理委员会的工作流于形式,只批不审……此次出台的《原则》则对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工作目的、组织结构、组建方式和工作程序等均做出了具体规定。《原则》指出,伦理委员会应由多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包括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以及独立于研究和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至少5人,且性别均衡,从而保证伦理委员会可以代表最广泛的人群利益。《原则》还指出,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确保伦理委员有资格和经验对试验的科学性及伦理合理性进行审阅和评估。并且,根据《原则》,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旨在保证受试者的尊严、安全和权益,促进药物临床试验科学、健康地发展,增强公众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信任和支持。《原则》还要求,伦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伦理问题进行独立、公正、公平和及时的审查。根据《原则》,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将包括研究方案的设计与实施、试验的风险与受益、受试者的招募、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知情同意的过程、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隐私和保密、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等。</p> <p> 李海燕强调,针对目前药物临床试验逐渐国际化、多中心共同参与的特点,《原则》还特别对试验中各中心之间的协调做出了规定,且还明确指出了组长单位和其下各单位的职责。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各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在接受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的前提下,负责审查该项试验在本机构的可行性,包括机构研究者的资格、经验与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与设备条件;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或不批准在其机构进行的研究。这些充分表明,《原则》的制定是紧跟实际工作发展需要的,是极为严谨务实的。</p> <p> 曾繁典还指出,《原则》中还特别对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做出了“跟踪审查”的要求,指出伦理委员会应对所有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直至试验结束。这就更加强调了伦理审查与药物临床试验的互动性,改变了过去伦理审查工作流于形式的状况。跟踪审查的内容中,比较主要的是“修正案审查”——对试验过程中任何试验方案修改的审查。《原则》要求任何试验中出现的问题或对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的修改、修正,都必须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再次审查,才能继续执行。伦理委员会应要求申办者和/或研究者就修正案审查提交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修改的内容及修改原因;修改方案对预期风险和受益的影响;修改方案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影响。另一重要的跟踪审查内容是涉及试验安全性的“严重不良事件审查”——对申办者和/或研究者报告的严重不良事件的审查,包括严重不良事件的程度与范围、对试验风险受益的影响及受试者的医疗保护措施。</p> <p> 专家们一致认为,此次出台的《原则》,对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性很强,将有效规范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切实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认真遵循《原则》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伦理委员会在保护受试者安全和权益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行为。同时,通过规范审查工作,使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标准与国际接轨,还将大幅提高国内药物临床试验整体水平,对新药创制具有重要意义。</p>
[责任编辑:钟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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