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3 来源:医药经济报
<p> 药监部门一旦发现食品药品案件涉嫌构成犯罪,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否则本身也构成违法</p> <p>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关法律责任中,常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提法。药监部门一旦发现案件涉嫌构成犯罪,应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否则本身也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p> <p> 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要根据刑事法律规范来判断。因此,执法人员必须熟悉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刑事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做好行政责任追究与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在管理产品的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因此,食品药品领域可能构成的犯罪集中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犯罪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中。</p> <p> 药品领域可能构成的犯罪</p> <p> 1.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构成该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必须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第1条列出了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6种情形,药监部门通过其他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上述情形即可移送。</p> <p> 2.生产、销售劣药罪。《解释》第3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2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这种严重危害的最终认定仍是司法机关的职责,药监部门仅需要从客观表现上加以判断即可移送,不需要委托鉴定。</p> <p>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不构成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劣药“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要件的情况下,符合《刑法》第149条或《解释》第2条规定标准的,以本罪移交司法机关。</p> <p> 4.非法经营罪。《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设置了许可制度,规定从事药品生产应当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应当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未获得上述许可即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或者买卖、出租、出借上述许可证件,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p> <p> 除此之外,还有与公文、证件、印章有关的犯罪等。</p> <p> 定罪条件</p> <p> 医疗机构涉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这种使用虽然收取一定费用,但与诊疗密切相关,不同于一般的销售。对于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品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情形作何处理,《解释》第4条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1条或者第2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3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第6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p> <p> 因此,对于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品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符合销售假劣药品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定罪的其他要件的,应分别以销售假劣药品罪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移送司法机关。</p> <p> 移送程序</p> <p> 当药监部门认定监管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22条对此有强制性规定。对于移送案件的具体程序,《行政处罚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p> <p> 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而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程序的主要依据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2006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311号)等。具体程序如下:</p> <p> 首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不论行政案件办理到何种地步,都必须立即停下来,着手案件移送程序,不得等待行政案件处理完毕再行移送。但是,药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p> <p> 第二,经批准移送的案件,药监部门应当填写《案件移送书》及送达回执,将案件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涉嫌共同犯罪的,应一并移送。</p> <p> 第三,药监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原件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p> <p> 第四,药监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监督。</p> <p> 第五,药监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p> <p> 第六,药监部门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药监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p>
[责任编辑: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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