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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将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

2010-11-23 来源:成长网 

<p>  记者今天从省卫生厅获悉,江西近日出台《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其中规定,11月底前,全省所有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2月底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建立实施,药品也将统一实行&ldquo;零差率&rdquo;(按药品进价)销售。</p> <p><strong>  全省各医疗机构统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strong></p> <p>  据悉,江西省各医疗机构将根据核定的诊疗科目、服务功能和基本诊疗路径,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p> <p>  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配备使用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以下简称&ldquo;非目录药品&rdquo;),但应严格控制品种和金额数。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不应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20%,乡镇中心卫生院和规模较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目录药品品种数量和销售金额不应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30%。</p> <p><strong>  药品统一实行&ldquo;零差率&rdquo;销售</strong></p> <p>  据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将按照江西最近一轮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价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即按照药品的进价销售,不再加价。</p> <p>  已库存的药品原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的,将降至中标价,低于中标价的,则维持原价格不变。无全省中标药品价格做参考的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p> <p>  其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p> <p> <strong> 基本医保享有报销优惠政策</strong></p> <p>  据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将统一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报销比例报销,较乙类药品提高报销比例1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报销比例在原定比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10%的基础上再提高5%,由医疗基金补偿,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p> <p><strong>  药事服务费将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strong></p> <p>  另据了解,药事服务费(患者享受医生诊断和药品调剂等服务所交的费用)也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和目前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项目结算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将设立医疗保险药事服务费项目,药事服务费暂按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金额总量的15%,通过购买服务转换机制的方式,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审核结算,逐月拨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p> <p><strong>  新农合参合农民报销比例再提高5%</strong></p> <p>  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住院参合农民,按其住院医疗费用中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总额的15%逐月补偿。参合农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报销比例在原定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10%的基础上再提高5%,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p>

[责任编辑: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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