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6 来源:医药经济报
<p> 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最近终于松了一口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颈复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侵犯一案,驳回原审被告上诉,维持原判。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胜诉了。</p> <p> 事情起源于2009年,承德颈复康药业发现市场上有一种叫作“颈复康牌香山寺贴”的产品出售。该产品由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河南常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生产,并通过广告宣传单、网络销售信息等形式宣传销售“颈复康牌香山寺贴”,宣传称:“颈复康贴专攻颈椎病,独享千亿市场。坐拥百亿品牌资源。颈复康贴感召力强,疗效好,外观精美。”</p> <p> 公司名称听起来很像是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的分公司,而“颈复康牌香山寺贴”看着更像是“颈复康颗粒”的系列产品。</p> <p> 事实上,这家公司与承德颈复康药业毫无关系。</p> <p>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颈复康是承德颈复康药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郑州颈复康公司在其生产的“香山寺贴”产品上擅自标注“颈复康”字样,在广告中突出治疗颈椎病的主治功能,用“坐拥百亿品牌资源、颈复康贴感召力强,疗效好、老字号”等进行宣传,攀附“颈复康”这一特有名称的痕迹明显,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郑州颈复康所生产的该外用贴剂与承德颈复康集团以及该集团所生产的“颈复康颗粒”产生联想。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p> <p> 对全国众多生产知名中药产品的厂家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这表示,他们的知名中药产品不仅在商标、专利、设计等方面能受到保护,而且连特有的商品名称也能受到法律保护。</p> <p> 那么,什么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p> <p> 律师于洪平介绍:知名商品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名称是个体商品独有的称谓,是区别商品来源及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可使普通消费者听见或看见该特有名称就可以想到特定的生产企业。</p> <p> 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中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一种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p> <p> 事实上,在医药行业,这样的“傍名牌”事件并不罕见。</p> <p> 妇炎洁是国内一个知名的洗液品牌。2005年年初,“妇炎洁”的生产企业康美公司得知江西天佑医药科技公司在其生产的“佑美”牌妇科卫生洗液的包装盒及宣传单上均使用了“妇炎洁”商品名称,且突出使用“妇炎洁”3个字,造成普通消费者误认,遂提起上诉。</p> <p> 天和牌骨通贴膏也是知名度较高的产品。2007年,天和药业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种也叫“骨通贴膏”的同类产品,连包装设计都很像该公司的“骨通贴膏”,只是商标叫“天林”,生产者是武汉采芝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2007年9月,天和药业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武汉采芝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两家药店,擅自使用天和药业公司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p> <p> 于洪平表示,与以往不大一样,现在中药的知识产权侵权案有两个特点,一是由原来的单一侵权变成联合侵权;另外,范围也不仅局限于传统的假冒商标,类似“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等也屡屡出现。</p> <p> “我们将加大对公司品牌的管理,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增强消费者对颈复康品牌的辨识度。”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许怀民信心满满地表示,“同时,我们也不怕打官司。”</p> <p> 记者问到的两位律师均表示,对于这类侵权事件,并没有更好的办法。以目前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不能达到真正无漏洞的保障。</p>
[责任编辑: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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