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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开始全面调查基本药物价格

2010-12-19 来源:新华网 

<p>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面调查黑龙江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和有关药品经销企业的基本药物购销价格情况,建立黑龙江省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和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企业,要给予严肃处理。</p> <p>  省卫生厅要求,各地要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届时要收集汇总各地市场价格调查情况,并上报卫生部,建立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p> <p>  省卫生厅强调,各地要建立起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p> <p>  省卫生厅明确,各地要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定价方式,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指导各地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价格。对独家品种以及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要探索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p> <p>  据悉,本次调查将由省物价局负责有关药品经销企业基本药物购销价格的调查,省卫生厅负责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购销价格的调查。调查内容为近三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所有列入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及有关药品经销企业近三年的基本药物购销价格。要求被调查单位要真实、准确地填报《基本药物价格调查表》,并上报所在地物价、卫生部门,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企业,要给予严肃处理,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将组成明察暗访组,进行巡查和抽查。</p>

[责任编辑: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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