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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信用”与“信任”的良性互动

2013-05-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司法机关与公众良性互动的结果,是“信用”与“信任”共同成长进步的结果。司机机关“信用”与公众“信任”的良性互动,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增强与社会、公众的联系,理顺和拓宽联系渠道,加强诉讼服务和便民机制建设,提升群众工作能力,而且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行为,弘扬法治精神,营造崇尚法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要促成这种良性互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完善民意沟通机制,提升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要从制度源头上拓宽民意沟通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司法决策,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此外,要建立健全法院联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工作机制,扩大群众参与,倾听群众呼声,切实解决司法工作“为了谁”和“依靠谁”的问题。

  健全释法析理和便民机制,消除群众疑虑,方便群众诉讼。由于司法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有着法定的话语体系和复杂的程序规则,加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有时不能完全重合、公民法律知识有待增强等因素,法官的释法析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打消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疑虑和误解的最佳途径。此外,如果公众的诉讼成本和精力耗费过多,也会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产生怀疑,影响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诉讼服务以及便民工作机制,使诉讼更为方便和快捷,加强与公众的联系与交流。

  加强法制宣传,提升法律信仰。法院不仅要公正审判,还要通过司法活动,倡导整个社会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传播先进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实现法律价值,发挥司法的功能作用,要以司法终局效力养成社会对司法的信赖和信仰,致力于改善我们的法治环境,形成崇尚法律的氛围。

  妥善处理“民意”与“公信”问题,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现阶段,司法活动必须高度重视民意,注重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更加重视新闻舆论监督,更加关注网上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完善民意收集、研究、采纳、回应机制。如果司法机关仅仅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办手头案的话,司法公信就会渐行渐远。但是,司法机关也必须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民意”与“公正”、“公信”的问题。审判活动要考虑民意,但是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要高度重视网络民意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这对于构建良性的互动平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法院的裁判;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每一位来到法院的人产生敬仰;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当事人抛弃怀疑和指责。这种力量就是司法公信。相信在我们每一位法官的不懈奋斗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司法公信力一定会不断提升,司法机关的“信用”与人民群众的“信任”也一定会在良性互动中共同成长,从而使司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使公众真正认同和满意。

[责任编辑: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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