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县双石镇金龙休闲?园会议室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韩某松正在向近百余名来自宜宾、重庆两地的中老年游客宣传玉鹿王鹿胶复合饮等食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玉鹿王鹿胶复合饮等预包装食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韩某松系武汉市汉阳区铁桥南村2号居民,2018年4月,从辽宁长生鹿胶产品开发销售有限公司购进预包装食品玉鹿王鹿胶复合饮(该产品由东阿生力源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购进价格为19.25元/盒),2018年6月4日,租用位于荣县双石镇的金龙休闲?园会议室作为经营场所,在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发放赠品、会销的形式,以达到吸引中老年游客购买玉鹿王鹿胶复合饮的目的。2018年6月8日,现场查获当事人待售的预包装食品玉鹿王鹿胶复合饮208盒(20ml×35支/盒),销售价格为110.00元/盒,货值金额合计4004.00元。由于当事人未做购销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韩某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6月15日,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荣听告字[2018]2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没收鹿王鹿胶复合饮208盒、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韩某松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接受处罚。2018 年6月27 日,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食药监自荣罚字〔2018〕第229号),给予没收鹿王鹿胶复合饮208盒、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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