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3 来源:卫计委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11-01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我委于2010年启动了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2011年3月,我委办公厅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示范区的申报、考评和管理进行了规定。目前全国已建成国家级示范区265个,为全国慢性病防控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经验,发挥了“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带动全国”的示范引领作用。
近年来,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内外慢性病防控形势的发展变化,示范区建设面临着新任务、新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近几年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实践和近期出台的深化医改文件精神,与健康城市建设等工作衔接,组织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将根据管理办法制订评价指标体系。
二、主要内容
共分四章,29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目标、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具体目标,共5条。确定了示范区建设的主要目标,从政策完善、环境支持、体系整合、管理先进、全民参与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为主要任务,共17条。包括社会支持性环境、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慢性病早期发现与管理、分级诊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慢性病监测、中医药应用、发挥群众组织作用、防控体系建设和推动医养结合等方面。
第四章为组织管理,共3条。主要对各省示范区建设数量、申报评估程序、动态管理和复审流程做了说明,明确了国家、省、市、县区工作职责。
——相关链接:文件全文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全面做好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建设的目标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责任,创造和维护健康的社会环境,培育适合不同地区特点的慢性病综合防控模式,总结推广经验,引领带动全国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降低因慢性病造成的过早死亡,有效控制慢性病疾病负担增长,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提供全人群生命全周期的慢性病防治管理服务,推进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坚持突出特色创新,促进均衡发展,整体带动区域慢性病防治管理水平提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和城市区级行政区划,包括行政独立、参照县级行政区划管理的区域。
第二章 具体目标
第五条 政策完善。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协调机制,多部门协同配合,统筹各方资源,加大政策保障,在政策制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在环境治理、烟草控制、健身场所设施建设等慢性病危险因素控制方面采取有效行动。
第六条 环境支持。示范区建设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文明城市建设等紧密结合,建设健康生产生活环境,优化人居环境。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文化、科教、休闲、健身等功能,向家庭和个人就近提供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服务,构建全方位健康支持性环境。
第七条 体系整合。构建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上下联动的整合型慢性病综合防控体系,积极打造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二级及以上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慢性病防控机制,建立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机制,推进慢性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
第八条 管理先进。提供面向全人群、覆盖生命全周期的慢性病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管理服务,开展健康咨询、风险评估和干预指导等个性化健康干预。以癌症、高血压、糖尿病等为突破口,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强化早期筛查和早期发现,推进早诊早治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强化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第九条 全民参与。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用群众通俗易懂的方法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强化个人健康责任意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依托全民健身运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等载体,促进群众形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条 辖区政府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
[责任编辑:慢性病防控工作列入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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