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9 来源:药监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91号
2014年06月27日 发布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保〔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李军]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园国际公寓酒店G座2305室
邮 编: 100101
电 话: 010-62126696
传 真: 010-84986602
邮 箱: zgyywzxh1989@163.com